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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婷婷诉被告绳高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绳高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李婷婷,女。委托代理人董酉寒,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绳高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绳高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