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岳修伟与李贵斌、曲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修伟,李贵斌,曲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13号申请人岳修伟。被申请人李贵斌。被申请人曲佳。申请人岳修伟与被申请人李贵斌、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李村307号房屋,面积442.11平方米(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