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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任某甲,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卞西亮,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任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甲诉称:任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0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任某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打。李某于2010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查无下落。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任某甲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任某甲生活,李某承担抚养费。任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任某甲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第二组:任某甲与李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第三组:1、证人任某乙当庭证述:其与任某甲在老家就算前后院,2010年收秋前(农历8月)搬到新村后是对面邻居。任某甲与李某生育一子任某戊。任某甲与李某婚后经常生气吵打。2010年中秋节前后,任某甲、李某生气打架后,李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回。任某甲到处查找,听说还到派出所报过案。2、证人任某丙当庭证述:其与任某甲同庄居住。秋天搬到新村居住,至今已过五个春节了。任某甲与李某生育一子,现随爷爷奶奶生活。任某甲在外打工,忙天回来看望父母与孩子。任某甲与李某婚后经常生气吵打。在老家住时,李某已外出打工,至今未回。3、证人任某丁当庭证述:其与任某甲同庄居住。任某甲与李某生育一子任某戊,现随爷爷奶奶生活。任某甲与李某婚后经常生气吵打。最后一次打架后,李某外出打工,一去不见影了。听说又是报案,又是上报纸的,任某甲到处查找,没有下落。以上证据证明任某甲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第四组:育龄妇女卡片1份,证明婚育状况。第五组:濉溪县南坪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婚育情况、李某于2010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第六组:濉溪县公安局南坪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2010年9月,因李某走失,任某甲向濉溪县公安局南坪派出所报警。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任某甲所举证据审核认定意见如下:任某甲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任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0月14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任某戊,现随爷爷奶奶生活。××××年××月××日任某甲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打。2010年9月,李某生气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婚姻当事人离婚,应以婚姻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自2010年9月李某外出至今不与家人联系,可以认定任某甲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任某甲请求离婚,应予准许。根据婚生子任某戊现随任某甲父母生活的现状,李某又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任某甲请求婚生子任某戊随其生活,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因李某下落不明,可待李某出现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任某戊随原告任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立杰人民陪审员  杨广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