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明秀、赵伟等与于复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秀,赵伟,赵娜,赵霞,于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秀,临朐县龙岗镇张家沟村。申请执行人赵伟。申请执行人赵娜,临朐县龙岗镇张家沟村。申请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于复堂,昌乐县乔官镇西河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秀、赵伟、赵霞、赵娜与被执行人于复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三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世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