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善利、李树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陆善利,李树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孝义市青年路。负责人范亚熊,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维。原审原告陆善利,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东巷居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李树维、原审被告陆善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