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福文与丘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文,丘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陈福文,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丘吉华,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文与被告丘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福文以自愿与被告丘吉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文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舒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