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玲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济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河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玲,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玲。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负责人赵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洪流,总经理。上诉人李玉玲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济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河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泰康人寿河南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李玉玲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李玉玲向本院提��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泰康人寿济源公司的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389号,其答辩称该案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认为,案件究竟与其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才能最终确定,泰康人寿济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能视为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认为泰康人寿济源公司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康人寿济源公司、泰康人寿河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李玉玲在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申请撤回对泰康人寿济源公司的起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准许李玉玲撤回对泰康人寿济源公司的起诉。现上诉人李玉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玲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黄秋评助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正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