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邓华,虞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57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5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沈建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倪品生,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虞小珍,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83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邓华、虞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邓华、虞小珍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