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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4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庞某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庆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