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兴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福田区明苑大厦501房开设赌场,并提供自制的吸毒工具和买来的毒品冰毒供参赌人员付某、韩某、李某等人在卧室内吸食。2014年8月8日3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1名,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2000元,并从赌场卧室内电视柜缴获吸毒工具“溜冰壶”及锡纸。2014年10月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维也纳酒店1002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辩解称,其只是帮赌场老板李某聚人气,不是开赌场的老板;房间是李某让开的,其未提供且不知道房间内有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参与在本市福田区明苑大厦501房开设赌场,并提供自制的吸毒工具和买来的毒品冰毒供参赌人员付某、韩某、李某等人在卧室内吸食。2014年8月8日3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1名,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2000元,并从赌场卧室内电视柜缴获吸毒工具“溜冰壶”及锡纸。2014年10月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维也纳酒店1002房被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吸毒工具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付某、韩某、李某、巨某、易某、朱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已经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本案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关于其未参与容留吸食毒品及开设赌场的辩解与在案的证据及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人民陪审员 候媛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