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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玉芳与于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芳,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芳,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金龙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干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