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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版)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阳森、古贞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郑阳森,古贞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版)初字第57号原告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版石镇版石圩。法定代表人胡学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华明。系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郑阳森。被告古贞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阳森、古贞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还款责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