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许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丁圣祥,海安县雅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乙。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丁圣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被告是原告的父亲。2013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负担原告生活费600元,于每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年的抚育费用。但从2013年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现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给付原告自2013年4月起至其大学毕业为止的生活费每月600元,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系陈某与被告许某乙的婚生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2013年4月1日,被告许某乙与原告的母亲陈某在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许某甲随母亲陈某生活,被告许某乙每月负担婚生女许某甲生活费600元,学费和医疗费等由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直到婚生女大学毕业为止,被告许某乙于每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年的费用。但自2013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之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育费用,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许某甲及许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与被告许某乙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许某乙与陈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许某甲随母亲陈某生活,父亲许某乙每月给付婚生女许某甲生活费600元,学费和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直至许某甲大学毕业为止,被告许某乙于每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年的抚育费。该约定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考虑了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女儿的抚养费支出、原配偶的收入状况及各种利益关系后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便于履行,每年的抚育费用可调整至当年年底给付。被告许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底,被告许某乙给付原告许某甲生活费12600元(共21个月,每月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自2015年1月起至原告许某甲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许某乙每月给付原告许某甲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告许某甲可以凭相关正式票据要求被告许某乙支付二分之一。每年的抚育费均于当年12月底前给付一次。若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许某乙负担(已由原告许某甲代垫,被告许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严文芳人民陪审员  徐德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晨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