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冯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冯娜。本院收到冯娜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村民同等分配权,即享受25平方米安置用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冯娜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村民同等分配权,即享受25平方米安置用地,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