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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商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英伟与徐州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235号原告韩英伟,居民。被告徐州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正阳大道东侧国鸿香樟苑。法定代表人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伟诉被告徐州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英伟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英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英伟撤回对被告徐州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英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