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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晓霞与图力古尔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霞,图力古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吴晓霞,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图力古尔,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吴晓霞诉被告图力古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小四轮拖拉机,并赔偿雇用吊车费、压车费、燃油费等共计58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