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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秦某,男,生于1983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蒋某,女,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裴延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