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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家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满家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炯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斌(特别授权),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苗族。被告满家刚,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家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满家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