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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全来与张广挺、黄和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来,张广挺,黄和清,张正伟,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来。被执行人张广挺。被执行人黄和清,系张广挺之母。被执行人张正伟。被执行人周俊。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全来与被执行人张广挺、黄和清、张正伟、周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广挺、黄和清、张正伟、周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