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艺与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艺,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艺,男。委托代理人董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冯艺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艺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