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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占某,男。2015年3月30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2015年4月1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黄占某驾驶冀J*****“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SR**“昌骅”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从成绵高速新都北站口驶出沿货运大道往传化物流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行至新都街道天官村一组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男,26岁)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经过时撞上被告人黄占某所驾驶停靠在公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的货车尾部,致陈某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黄占某驾车逃逸,于次日中午通过电话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的驾驶证明、车辆信息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另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占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陈敬的家属积极地给予了赔偿。2015年4月2日,黄占某家属预先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22000元,2015年4月16日,又另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律师费等共计408000元。前后共计赔偿430000元。死者家属对于上述赔偿费用出具了收条,并与被告人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另外,死者家属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结合其自首情节及民事赔偿情况,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本院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敬维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