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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明辉与路同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路同喜。委托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明辉。委托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同喜因与被上诉人朱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杜坚松审判员曾凡玉审判员葛筱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肖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