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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秦志辉与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辉,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秦志辉,男。被告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住址:正宁县金牛公司院内。代表人:陈瑞勇,任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辉与被告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志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辉撤回对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秦志辉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