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丛存枝与孙继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继文,丛存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文。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存枝。上诉人孙继文不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依自然人之间签订《欠条》主张给付欠款,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欠条》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