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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传军、樊缀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传军,樊缀生,穆中梅,郑学霞,连云港远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792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委托代理人彭红茹。被告胡传军。被告樊缀生。被告穆中梅。被告郑学霞。被告连云港远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霞。本院在审理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传军、樊缀生、穆中梅、郑学霞、连云港远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84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郁 红人民陪审员 李凤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