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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汝南县卫生局与汝南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卫生局,汝南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字第00342号申请人汝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赵小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琪,汝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富龙,汝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科科长。被申请人汝南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海禅寺西门莲花广场。法定代表人姚冬果,经理。申请人汝南县卫生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汝卫公罚字(201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汝南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罚款7000元。2015年7月16日,汝南县卫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汝南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