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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黎刚与陈伟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刚,陈伟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张黎刚,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由原告张黎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苌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