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海鸥航运有限公司(Seagull Shipping Company)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84号原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鸣,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鸥航运有限公司(SeagullShippingCompany),住所地越南国胡志明市第四区段如谐街12号(12,DoanNhuHai,St-District4,HoChiMinhCity,Vietnam)。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海鸥航运有限公司(SeagullShippingCompany)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李洪代理审判员王岩人民陪审员聂晶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