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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34岁。委托代理人裴亚芹,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长  吴春迎审判员  吴永宁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