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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广发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XXXX2037。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XXXX48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