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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吴某某,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775.00元,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