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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1号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全与邓志坚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71号异议人(案外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法定代表人袁乐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俏萍、林丹敏,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邓志坚,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申请执行人刘志全,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执行(2015)佛三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全与被执行人邓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润置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邓志坚与异议人口头约定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山水龙盘花园海棠语岸12座及21座别墅(以下简称12座别墅、21座别墅),由于21座别墅暂无法确权,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仅就12座别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20012405,已备案登记)。邓志坚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1月27日、2月5日向案外人交纳21座别墅的首期款30万元以及12座别墅的定金及首期款50万元,合共80万元。事后因邓志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致使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双方于2015年2月9日签订一份内容为关于解除12座别墅买卖关系的退房申请,异议人于当日退回邓志坚80万元。上述别墅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异议人认为其与邓志坚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刘志全申请查封上述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核实案件事实,裁定中止对12座别墅的执行。异议人在异议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异议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20012405)、《退房申请》,拟证明异议人与邓志坚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因邓志坚资金周转问题而解除合同。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产权权属证明书,拟证明涉案的12座别墅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属于异议人所有。四、收款收据,拟证明被执行人邓志坚向异议人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五、转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收条,拟证明异议人向被执行人邓志坚退回购房款80万元。被执行人邓志坚称,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与异议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异议人当即将80万元购房款退回被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异议过程中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邓志坚与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书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20012405),约定被执行人邓志坚向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购买12座别墅。上述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被执行人邓志坚先后于2015年1月27日和2015年2月5日向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分别支付购买上述房产定金20万元及首期购房款30万元。被执行人邓志坚还于2015年1月20日就购买另一处房产(21座别墅)向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30万元。后由于异议人邓志坚资金周转问题,于2015年2月9日与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协议解除前述房屋买卖关系,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当日即向被执行人邓志坚退回购房款30万元。申请人刘志全与被执行人邓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邓志坚未能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刘志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佛三法执字第6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12座别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的12座别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约支付购房款,双方自愿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经审查,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涉案的12座别墅没有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异议人对该房产仍享有所有权,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佛三法执字第690号案中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山水龙盘花园海棠语岸12座别墅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黄 洁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