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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被告揭阳市群记物资有限公司、揭阳市东源农研园有限公司、揭阳市群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吴翼群、郑洁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负责人:陈映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少荣,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群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被告:揭阳市东源农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法定代表人:吴翼群。被告:揭阳市群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被告:吴翼群,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郑洁纯,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被告揭阳市群记物资有限公司、揭阳市东源农研园有限公司、揭阳市群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吴翼群、郑洁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与被告揭阳市群记物资有限公司、揭阳市东源农研园有限公司、吴翼群、郑洁纯于2015年9月26日就债务履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市群记物资有限公司、揭阳市东源农研园有限公司、揭阳市群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吴翼群、郑洁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215.59元、减半收取2501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5510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陈爱萍代理审判员  杨勉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