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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少红与王森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红,王森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张少红,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佛子山镇双湖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刘兆恒,山西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宇,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张少红与被告王森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少红不能提供被告王森宇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12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