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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