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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龙林与冯祥忠、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祥忠,陈霞,蒋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祥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龙林。上诉人冯祥忠、陈霞为与被上诉人蒋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冯祥忠、陈霞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