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龙林与冯祥忠、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祥忠,陈霞,蒋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祥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龙林。上诉人冯祥忠、陈霞为与被上诉人蒋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冯祥忠、陈霞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