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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因被告没有责任心,对家庭不管不问,且与他人关系暧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外遇,且原告现已怀孕,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15年3月3日补办结婚证,原告现已怀孕。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互相扶持。原告主张被告有外遇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且原、被告在不久前刚补办了结婚证,且原告现已怀孕,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其要求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相信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从家庭关系和谐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