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亚楠与郝振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楠,郝振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朱亚楠,护士,住康保县。被执行人郝振钧,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朱亚楠与郝振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亚楠与郝振钧就案款给付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并解决。朱亚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康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