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牟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88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区46号2-4-3。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妍,该公司职员。被告:牟军。本院在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