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谭香远,王继红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王继红,刘晓燕,余华英,谭香远,王小云,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40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老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3573-7。法定代表人陈军,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红,女,生于1969年10月13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贺良强,男,生于1968年6月5日,土家族,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刘晓燕,女,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被告余华英,女,生于1971年10月13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香远,女,生于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被告王小云,女,生于1970年6月3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下街,组织机构代码:76266877-9。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王继红、刘晓燕、余华英、谭香远、王小云及第三人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00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