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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耀福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052号申请人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银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耀福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耀福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得知,被执行人沈阳耀福酒店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更名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故申请人沈阳天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被执行人为沈阳耀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宜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