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詹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于2015年1月13日至1月14日期间,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伟业佳苑7栋1单元103室其住所,向张某、朱某、姜某、吴某等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上述人员在其住所吸食毒品。2015年1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被告人詹某及上述吸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材料;2、被告人詹某的身份材料;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4、搜查笔录;5、证人吴某、姜某、朱某、张某的证言;6、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7、尿样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8、被告人詹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 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