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二许申请执行河南鼎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二许,河南鼎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25号申请人杜二许,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鼎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方敏,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鼎诺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0.90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