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梁昌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梁昌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6号原告周凤英,女,汉族,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张钦,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昌林,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周凤英与被告梁昌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凤英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学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