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易萍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易萍,梅新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唐易萍,女,47岁,被告梅新运,女,49岁,原告唐易萍与被告梅新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易萍、被告梅新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易萍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分别打了两张借条,到期后。被告却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梅新运辩称,认可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梅新运向原告唐易萍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借据:“今借到唐易萍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在年前还清。”同日,被告梅新运又向原告唐易萍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据“今借到唐易萍现金伍千元,下星期日还”。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新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唐易萍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梅新运(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安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敏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