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泸州纳溪时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纳溪时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纳溪时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13号1号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5413750-4。法定代表人洪美云。被执行人蒋莉,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莉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向该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28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364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35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19200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