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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毕锋与唐秋梦、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锋,唐秋梦,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秋梦,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冬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诸葛邦林,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上诉人毕锋与被上诉人唐秋梦、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昌公司)、诸葛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毕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唐秋梦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毕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锋撤回对被上诉人唐秋梦的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上诉人毕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