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射洪县人民医院申请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人民医院,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杨成虎,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雷长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雷长升,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长升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