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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严某某申请执行汤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汤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及追索代偿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李某某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该案,为此严某某申请撤销对汤某某、李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锦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