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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山诉被告潘某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山,潘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许某山,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被告潘某英,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原告许某山诉被告潘某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山因本案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1月18日在澄迈县永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7月28日生育女孩许某,2003年3月2日生育男孩许某志。婚后原告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虽然时常外出打工,但工作所得都不够自己日常开销。2010年前后,被告潘某英在外出打工后,迷恋上了都市生活,很少回家照顾孩子。大约在2011年,被告经常有意避开原告接听电话和收发信息,原告查看被告手机,发现被告有出轨的行为,被告否认有出轨行为,双方因被告有出轨行为经常吵闹。被告不照顾家庭和孩子,俩孩子一直由原告家人抚养,与原告家人感情较好,被告有时回来看望孩子也不进原告家门。被告从2010年外出打工后,就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只是春节期间一起住过几天,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能让原告和孩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许某和儿子许某志由原告抚养。被告潘某英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证明内容如下:1.身份证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常住人口登记卡3张,证明两个孩子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的夫妻关系;4.证明书1份,证明潘某英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澄迈县永发镇排坡村委会排坡村。原告许某山提交的证据:1、2、3、4,经庭审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1月18日在澄迈县永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7月28日生育女孩许某,2003年3月2日生育男孩许某志。为了生计,原告经常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孩子。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吵闹,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被告于2014年春节回家与原告过春节,然后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许某、儿子许某志,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与争吵,但这仍属于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无原则性分歧。双方均应慎重考虑缔结婚姻之不易和孩子的未来,父母离异,孩子无辜,为人父母应该多从孩子和家庭的角度思虑行事,应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而努力。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今后,望双方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被告,应对家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尊重原告,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原告及孩子,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山与被告潘某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茀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